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鑒定驗收:
(一) 檢查驗收
(二)必要的鑒定
(三) 驗收結論 : 驗收結論通常有以下幾種: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后,安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應有附加限制條件。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筑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對于處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規定的,監理工程應予以驗收、確認、并應注明責任方主要承擔的經濟責任。對經加固補強或返工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應拒絕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