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業通過投標獲得了某住宅樓的施工任務,此工程地上18層、地下3層,鋼
筋混凝土剪力墻結構。業主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施
工單位(總包單位)將土方開挖、外墻涂料與防水工程分別分包給專業性公司,并簽訂了
分包合同。
施工合同中說明:建筑面積23 420 m2,建設工期450 d,2011年8月1日開工,
2012年11月25日竣工,工程造價3 165萬元。
合同約定結算方法:合同價款調整范圍為業主認定的工程量增減、設計變更和洽商;
外墻涂料、防水工程的材料費,調整依據為本地區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文件。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總包單位于7月24日進場,進行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原定8月1日開工,因
業主辦理伐樹手續而延誤至5日才開工,總包單位要求工期順延4 d。
事件2:土方公司在基礎開挖中遇有地下文物,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為此,總包
單位請他們向業主要求索賠。
事件3:在基礎回填過程中,總包單位已按規定取土樣,試驗合格。監理工程師對填
土質量表示異議,責成總包單位再次取樣復驗,結果合格。總包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支付試驗費。
事件4:總包單位對混凝土攪拌設備的加水計量器進行改進研究,在本公司試驗室內進行實驗,改進成功后用于本工程,總包單位要求此項試驗費由業主支付。
事件5:結構施工期間,總包單位經總監理工程師同意更換了原項目經理,組織管理一度失調,導致封頂時間延誤8 d。總包單位以總監理工程師同意為由,要求給予適當工期補償。
事件6:監理工程師檢查廁浴間防水工程,發現有漏水房間,逐一記錄并要求防水公
司整改。防水公司整改后向監理工程師進行了口頭匯報,監理工程師即簽證認可。事后
發現仍有部分房間漏水,需進行返工。
事件7:在做屋面防水時,經中間檢查發現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防水公司也自認為
難以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就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申請。
事件8:在進行工程結算時,總包單位根據投標書,要求外墻涂料費用按發票價計
取,業主認為應按合同條件中約定計取,為此發生爭議。
【問題】
1.事件1發生后,總包單位要求工期順延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2.事件2發生后,土方單位是否可以提出索賠要求,為什么?
3.事件3中,土方單位要求監理單位支付試驗費是否妥當,為什么?
4.事件4中,監理工程師是否應批準總包單位的要求,為什么?
5.事件5發生后,監理工程師是否應批準總包單位補償工期的要求,為什么?
6.事件6中,返修的經濟損失有誰承擔?指出監理工程師行為的不妥之處。
7.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事件?
8.事件8中,監理工程師應支持哪種意見?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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