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在承重結構混凝土施工前,負責見證取樣的監理工程師通
知總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進行了混凝土試塊的見證取樣,由承包單位項目經理對其送
檢樣品進行加封后,由監理工程師送往試驗室。試驗室經試驗后,出具了一式兩份的試
驗報告,分別交由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保存,在見證取樣的當月進度款支付申請中,承包
單位將見證取樣的試驗費用加入工程進度款中,要求一并支付。
【問題】
1.以上說法是否有不妥之處?請指出并說明應如何處理?
2.為確保工程質量,在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項目中,應對哪些項目實行見證取樣?
3.送往試驗室的樣品,應填寫送驗單,該“送驗單”應有什么印章和誰的簽字?
4.實行見證取樣,是否可以代替承包單位對材料、構配件進場時必須進行的自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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