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問題1 .事件1中,建設單位針對投標人提出的條件是否妥當如下:
(1)具有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的要求不妥當。
理由:招標人不得以投標人是否具有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的要求排斥潛在投標人。
(2)不得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要求妥當。
理由: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3)投標人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轄區內進行了工商注冊登記的要求不妥當。
理由:招標人不得以地區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4)投標人屬于混合股份制企業的要求不妥當。
理由: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
問題2.事件2中,建設單位做法不妥之如下:
(1)不妥之處:5日后公示,
理由: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不妥之處:與中標候選人協商,要求重新報價。
理由: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窨的其他協議。
問題3.事件3中,四項工作是否可作為附加工作如下:
(1)第①②可以作為附加工作;
理由:①本是建設單位的工作屬于監理工作范圍外的工作可以作為附加工作,②是使用單位的工作,監理單位做為監督單位參與驗收,但不承擔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性檢測。
(2)第③④不能作為附加工作;
理由:③④是監理的正常工作范圍。
問題4.事件4中,施工單位、項目監理機構的做法是否妥當如下:
(1)施工單位拒絕復驗不妥當,監理機構做法妥當。理由:
(2)監理人對已覆蓋的隱蔽工程部位質量有疑問時,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理由:
(3)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剝離所發生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