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資大型商業中心工程項目,業主A與某一級施工企業B和某甲級監理公司C分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階段監理合同,工程開工后發生了以下一些事件:
1.事件一:在修建國際商品展銷中心工程的基礎施工中,由于班組違章作業,出現使已經過監理人員檢驗合格的基礎鋼筋位移質量事故,在澆筑混凝土不久后,被監理方發現及時口頭指示后書面通知承包方立即停工處理和整改。承包方按監理方指令執行,提出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方案,經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后實施。
整改完成后,經監理方重新檢驗確認合格后,指令復工,繼續進行基礎混凝土施工。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工期拖期不予延長,監理方還將此事故及處理情況向業主作了報告。而業主代表書面提出:出現質量事故,監理公司也應負一定責任,要求扣除1%的監理費作為罰金。
2.事件二: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鋪設完畢后,承包方曾書面通知監理方要求檢查管道鋪設質量。但監理方收到質量驗收通知單后,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并未前來檢驗,也未提出延期檢查的書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將管溝予以回填。為此,監理方書面指令要求承包方將管溝重新挖開,以便檢驗管道質量。承包方按監理方要求對管溝進行剝露,經監理方檢查后,確認管道鋪設質量未達到設計圖紙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標準和規范要求,管道接口部位嚴重漏水。
因此,監理方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進行了管道的返工處理,經監理方檢驗質量合格予以確認后,將管溝重新回填。為此,承包方提出除管道返工費用由于是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質量不合格應自己承擔外,要求發包方補償再度剝露費用76000元(包括重新開挖、回填以及更新由于重挖造成的部分管道損壞的費用)和工期延長8天。
3.事件三:在修建該商業中心的東方廣場和商業大廈工程中,開挖基礎坑時,發現大量化石和古人類文明遺址,經有關部門及專家鑒定為遠古類人猿活動遺址,有重大考古價值,經國家有關部門與業主協商決定在該處進行發掘工作,并與承包方協商后決定由承包方抽調部分力量參與文物發掘工作。經40天發掘工作基本完成。為此,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要求:補償參與考古發掘工作的直接費48萬元,由于工程暫停和延期所造成的勞動力和機械設備閑置等損失32萬元;補償20%管理費和10%利潤:延長工期40天。
<1>、對事件一你作為監理方是否接受業主代表的要求?為什么?
<2>、對事件二
(1)承包方在管道未經監理檢查并認可其質量的情況下,能否回填和覆蓋?管溝合法回填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2)承包方提出的發包方補償管溝再度剝露的費用和工期延長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監理方應如何處理?
<3>、對事件三
(1)當在施工中發現地下化石及文物后,監理單位應按照什么程序處理?
(2)承包方提出的費用補償及延長工期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