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三
1.事件1中,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的不妥之處與正確做法如下。
(1)不妥之處:項目監理規劃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報送建設單位代表。
正確做法:《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規定,監理單位應在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將項目監理規劃報送建設單位。
(2)不妥之處:項目監理規劃完成后直接報送建設單位代表。
正確做法:監理規劃編寫完成后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才可報送建設單位。
(3)不妥之處:第一次工地會議上僅介紹了項目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不夠全面。
正確做法:總監理工程師還需要:①介紹監理單位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②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4)不妥之處:總監理工程師以“誰主持會議誰起草”為由,拒絕起草會議紀要。
正確做法: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2.事件2中,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不妥當。
理由: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了驗收,當其對某部分的工程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施工單位接到通知后,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重新檢驗表明質量合格,建設單位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施工單位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事件3中,總監理工程師做法的不妥之處與正確做法如下。
(1)不妥之處:出現質量缺陷后總監理工程師立即向施工單位下達了“工程暫停令”。
正確做法:出現質量缺陷后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發“監理通知”。
(2)不妥之處:總監理工程師隨后提出了質量缺陷的處理方案,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正確做法:應該由專業監理工程師提出質量缺陷的處理方案,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4.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單位應承擔責任。
理由:施工單位不服從監理單位管理,拒絕執行監理單位“工程暫停令”,違章作業,不按照審核施工方案施工,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理由:監理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及時發現施工單位違章作業,下達了“工程暫停令”,及時通知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項目監理機構已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項目監理機構已履行了監理職責。
5.事件5中項目監理機構做法的不妥之處:項目監理機構受理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即向甲分包單位簽發了支付證書。
理由:建設單位未經承包單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分包單位支付各類工程款項,分包人完成施工任務的報酬只能依據分包合同由承包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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