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四
1.事件1中監理單位是否應采納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議和理由如下。.
建設(1)不采納。
理由: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建設(2)不采納。
理由:投標人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之前隨投標文件提交投標保證金。
建設(3)不采納。
理由: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4)采納。
理由: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2.事件2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與該生產廠商簽訂安裝工程分包合同。
理由:建設單位不得直接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指定分包單位。
事件2中甲安裝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甲安裝單位將部分安裝工程分包給空調機組生產廠商。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事件3中,第①項工作所發生的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理由:承包人應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聲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事件3中,第②項工作所發生的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理由: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事件3中,第③項工作所發生的費用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理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事件3中,第④項工作所發生的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理由:工程師的檢查檢驗原則上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果實際影響了施工的正常進行,其后果責任由檢驗結果的質量是否合格來區分合同責任。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事件3中,第⑤項工作所發生的費用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理由:設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應由承包人組織,費用包括在安裝工程費中。
4.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事件4中施工單位說法的不妥之處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處:施工單位提出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限為20年。
理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不妥之處:施工單位提出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
理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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