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也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在這解決爭議的方式中,和解與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此時的和解與調解是狹義的,它不包括仲裁和訴訟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和調解。
(一)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2、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行。
(二)調解: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三)仲裁: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四)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