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暫停工程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簽發。
2.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暫停令:
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3)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4)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5)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3.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工程項目停工范圍。
4.由于非承包單位且非6.1.2條中2、3、4、5款原因時,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之前,應就有關工期和費用等事宜與承包單位進行協商。
5.由于建設單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單位原因導致工程暫停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如實記錄所發生的實際情況??偙O理工程師應在施工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單位繼續施工。
6.由于承包單位原因導致工程暫停,在具備恢復施工條件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復工申請及有關材料,同意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單位繼續施工。
7.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到簽發工程復工報審表之間的時間內,宜會同有關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處理因工程暫停引起的與工期、費用等有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