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具體分析方式不同,綜合評標法可分為定性綜合評估法和定量綜合評估法兩種。
1.定性綜合評估法
(1)分項進行定性比較分析、全面評審,綜合評議較優者作為中標人,也可采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中標人。
(2)優點:不量化各項評審指標,簡單易行,能在廣泛深入地開展討論分析的基礎上集中各方面觀點,有利于評標委員會成員之間的直接對話和深入交流,集中體現各方意見,能使綜合實力強、方案先進的投標單位處于優勢地位。
(3)缺點:評估標準彈性較大,衡量尺度不具體,透明度不高,受評標專家人為因素影響較大,可能會出現評標意見相差懸殊,使定標決策左右為難。
2.定量綜合評估法
(1)又稱打分法、百分制計分評價法。
(2)逐項進行分析記分、加權匯總,計算出各投標單位的綜合評分,然后按照綜合評分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或直接選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3)是目前我國各地廣泛采用的評標方法。
(4)特點:量化所有評標指標,由評標委員會專家分別打分,減少了評標過程中的相互干擾,增強了評標的科學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