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銷售機構的主要類型
目前,國內的基金銷售機構可分為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兩種類型。
1.直銷機構是指直接銷售基金的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開展直銷目前主要包括兩種形式,其一是專門的銷售人員直接開發和維護機構客戶和高凈值個人客戶;其二是自行開發建立電子商務平臺。
2.代銷機構是指與基金公司簽訂基金產品代銷協議,代為銷售基金產品,賺取銷售傭金的商業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及獨立基金銷售機構。
二、基金銷售機構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一)基金銷售機構的現狀
在過去的基金銷售格局之中,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處于絕對強勢的地位。截至2015年,開放式基金銷售保有量中基金公司直銷首次超過銀行渠道,成為銷售保有量最高的渠道,其次是銀行和券商渠道,再其次是第三方獨立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基金管理公司直銷渠道近年銷售量和保有量大幅增長的主要原因:貨幣市場基金增長迅猛,直銷渠道貢獻了主要份額。
(二)基金銷售機構的發展趨勢
1.深度挖掘互聯網銷售的效能
2.提升服務的專業化和層次化
三、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
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
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并取得相應資格。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2)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3)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4)有安全、有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5)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有關要求;
(6)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7)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基金銷售機構的職責規范
(一)簽訂銷售協議,明確權利與義務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應當由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并至少包括的內容有:
1.銷售費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聯系方式等客戶資料的保存方式;
3.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
4.反洗錢義務履行及責任劃分;
5.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與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應制定業務規則并監督實施
銷售基金時,基金管理人應制定合理的業務規則,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等行為進行規定。
(三)建立相關制度
1.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和銷售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基金業務合規運作和銷售人員行為規范的檢查和監督。
2.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起至少保存15年,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起至少保存15年。
(四)禁止提前發行
(五)嚴格賬戶管理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基金投資人的交易結算資金,涉及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監督的機構不得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相關機構破產或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或清算財產。
(六)基金銷售機構反洗錢
基金銷售機構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監測客戶現金收支或款項劃轉情況,對符合大額交易標準的,在該大額交易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在發現有可疑交易或者行為時,在其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