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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備考學習筆記《科目一》第2章第3節 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形式和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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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的特征和功能【新增】
2、信托主體、信托財產的基本內容【新增】
(1)信托主體
①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創立者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具有知情權、管理方法變更權、撤銷權和解任權。
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③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沒有行為能力限制。
(2)信托法律關系的客體——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
信托財產具有如下性質:
①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②受托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屬于信托財產。
③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④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別。
3、受托人的信義義務本質上是一種法定義務【新增】
信義義務是一種不管信托文件中是否有約定都存在的義務,是一種通過約定無法完全排除的義務,不能因為約定而改變法定地位。
【真題試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A、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按其過錯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
C、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協商承擔賠償責任
D、由基金財產承擔損失
【真題試煉】關于基金體現的信托法原理,以下表述錯誤的是( )。
A、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體現了基金財產作為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B、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 不屬于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的固有財產
C、基金管理人可在同一證券賬戶中同時管理固有資金和受托資金, 并區分獨立賬戶分別估值核算登記
D、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
4、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區別
【真題試煉】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哪幾項( )。
Ⅰ、法律主體資格不同
Ⅱ、投資者的地位不同
Ⅲ、基金組織方式不同
Ⅳ、基金運作管理標準不同
A、Ⅰ、Ⅱ、Ⅲ、Ⅳ
B、Ⅰ、Ⅱ
C、Ⅰ、Ⅳ
D、Ⅰ、Ⅱ、Ⅲ
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主要有以下區別:
①法律主體資格不同;②投資者的地位不同;③基金組織方式和營運依據不同。
5、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區別
6、傘形基金
定義:傘型基金又稱為系列基金,是指多個基金共用一個基金合同,子基金獨立運作,子基金之間可以進行相互轉換的一種基金結構形式。
特點:簡化管理、降低成本;強大的擴張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