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第二十章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四節基金運作信息披露中介紹了基金年度報告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年結束后90日內,在指定報刊上披露年度報告摘要,在管理人網站上披露年度報告全文。
基金年度報告是基金存續期信息披露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年度報告披露中的責任
管理人是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者和披露義務人,管理人及其董事應保證年度報告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托管人在年度報告披露中的責任主要是一些與托管職責相關的披露責任,包括負責復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并出具托管人報告等。
2.正文與摘要的披露
3.關于年度報告中的重要提示
為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目前法規規定應在年度報告的扉頁就以下方面做出提示:
(1)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披露責任。
(2)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的原則。
(3)投資風險提示。
(4)年度報告中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提示。
4.基金財務指標的披露
基金年度報告中應披露以下財務指標:本期利潤、本期利潤扣減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凈額、加權平均份額本期利潤、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期末可供分配份額利潤、期末資產凈值、期末基金份額凈值、加權平均凈值利潤率、本期份額凈值增長率和份額累計凈值增長率等。
5.基金凈值表現的披露
6.管理人報告的披露
管理人報告具體內容包括:管理人及基金經理情況簡介,報告期內基金運作遵規守信情況說明,報告期內公平交易情況說明,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業績表現說明,管理人對宏觀經濟、證券市場及行業走勢的展望,管理人內部監察稽核工作情況,報告期內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項說明,報告期內基金利潤分配情況說明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所涉事項的說明等。
7.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與披露
(1)基金財務報表的編制與披露。
(2)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
8.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披露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投資組合報告應披露以下信息: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細,報告期內股票投資組合的重大變動,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5名債券明細,投資貴金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情況,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等。
基金股票投資組合重大變動的披露內容包括:報告期內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價值超出期初基金資產凈值2%(報告期內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采用期末基金資產凈值的2%)的股票明細;對累計買入、累計賣出價值前20名的股票價值低于2%的,應披露至少前20名的股票明細;整個報告期內買人股票的成本總額及賣出股票的收入總額。
9.基金持有人信息的披露
基金年度報告披露的持有人信息主要有:
(1)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
(2)持有人結構,包括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
(3)持有人戶數及戶均持有基金份額。
10.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