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九十二條修改為:“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p>
二、第一百一十四條修改為:“滬股通投資者可以通過本所網站以及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查詢滬股通股票發行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p>
修改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全文重新發布,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于2019年12月20日發布的《關于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的通知》(上證發〔2019〕123號)同時廢止。
以上內容來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link.233.com/17298/),原文鏈接:http://link.233.com/17298/lawandrules/sserules/hkexsc/c/c_20200313_50095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