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在與基金管理人訂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托管協議等法律文件前,應當從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角度,對涉及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基金費用、收益分配、會計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條款進行評估,確保相關約定合規清晰、風險揭示充分、會計估值科學公允。在基金托管協議中,還應當對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與協作等職責進行詳細約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相關規定和基金托管協議約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交易必需的相關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獨立與完整;
(二)建立與基金管理人的對賬機制,定期核對資金頭寸、證券賬目、凈值信息等數據,及時核查認購與申購資金的到賬、贖回資金的支付以及投資資金的支付與到賬情況,并對基金的會計憑證、交易記錄、合同協議等重要文件檔案保存20年以上;
(三)對基金財產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負保密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監管機構及審計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泄露相關信息和資料。
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應當為其托管的基金選定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銀行,并開立托管資金專門賬戶,用于托管基金現金資產的歸集、存放與支付,該賬戶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