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經(jīng)濟師保險專業(yè)第三章核心考點
- 第4頁:第四節(jié) 保險合同的履行
- 第5頁:第五節(jié) 保險合同的變更和權利義務終止
- 第6頁:第六節(jié) 無效、效力未定和可變更或撤銷的保險合同
第六節(jié) 無效、效力未定和可變更或撤銷的保險合同
1.保險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經(jīng)成立的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所應具備的法律條件。
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主體合格
①投保人必須是具有締結保險合同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②保險人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商業(yè)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保險經(jīng)營組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
(2)內(nèi)容合法
①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②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③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要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④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險人的父母,且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
(3)意思表示真實
(4)采用書面形式
2.無效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無效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
無效保險合同具有下列特征:①具有違法性;②具有不履行性;③自始無效。
3.無效保險合同的種類
對于無效保險合同,可按不同標準進行分類,如表3-3所示。
表3-3 無效保險合同的種類
分類標準 | 具體分類 | 定義 |
按全部還是部分內(nèi)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 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 | 保險合同的全部內(nèi)容自始不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 |
部分無效的保險合同 | 保險合同的部分內(nèi)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
按照無效原因 | 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 | 投保人不具有締結合同的行為能力的合同 |
內(nèi)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 合同內(nèi)容與法律的規(guī)定相沖突而導致無效的保險合同 | |
形式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 合同沒有采用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 |
其中,內(nèi)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保險合同。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保險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保險合同。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
⑤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⑥保險人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
⑦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
⑧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訂立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
⑨其他無效保險合同。主要有三種:
a.父母以外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
b.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死亡給付保險金總和超過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
c.保險人提供的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等的格式保險條款。
1.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
(1)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①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是指已經(jīng)成立的保險合同,因其缺乏相應的生效要件還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同時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實質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實的發(fā)生而發(fā)生法律效力。來源233網(wǎng)校
②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的特征
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者代訂合同的資格。因此,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經(jīng)過權利人的承認可發(fā)生效力。
(2)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的種類
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可以分為主體不合格的效力未定保險合同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未定保險合同。
2.可變更或者撤銷的保險合同
可變更或者撤銷的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保險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保險合同或顯失公平的保險合同,均屬于可變更或者撤銷的保險合同。
三、無效和被撤銷保險合同的處理與締約過失責任
1.無效和被撤銷的保險合同的處理
依照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保險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在保險合同中的運用
無效和可變更或撤銷保險合同的賠償損失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①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②一方違背其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
③締約當事人須有過失。
④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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