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第七章核心考點
- 第3頁:第三節 安裝工程保險
- 第4頁:第四節 船舶工程保險
第四節 船舶工程保險
船舶工程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建造或拆除船舶及各種海上裝置過程中所造成的船舶和設備損失以及第三者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險。它包括船舶建造保險和拆船保險。
一、船舶建造保險
船舶建造保險是以建造中的各類船舶和水上浮動物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通常由承包人或船廠投保,被保險人包括船廠、船舶所有人和債權人。
1.船舶建造保險的保險標的與保險金額
(1)保險標的
船舶建造保險的保險標的包括:
①建造船舶或海上裝置的原材料;
②建造中的船殼和機器設備;
③承包人或分承包人提供的機器設備,以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保險金額
船舶建造保險的保險金額,按船舶或海上裝置的建成價格或后合同價格計算確定。
2.船舶建造保險的責任和責任免除
(1)保險責任
船舶建造保險承保被建造船舶及其所有被列入該船舶保險價值內的一切材料、機械、設備和在造船廠范圍內的裝卸、運輸、保管、安裝以及船舶下水、進出塢、停靠碼頭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①船舶或海上裝置在整個建造過程中因遭受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及費用。
②由于船長、船員、引水員、造船人員的疏忽過失以及船殼和設備機件的潛在缺陷造成的損失及費用,保險船舶任何部分因設計錯誤而引起的損失(設計錯誤部分本身的損失和費用除外)。
③因船臺、支架和其他類似設備的損壞或發生故障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④在保險船舶下水失敗后為重新下水所產生的費用。
⑤為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對船舶擱淺后為檢查船底而支付的費用,即使沒損失,保險人也予負責。
⑥共同海損犧牲和分攤,救助費用。
⑦發生碰撞事故后,保險船舶對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載貨物、浮動物件、船塢、碼頭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損失和延遲,喪失使用的損失以及施救費用、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但以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
⑧保賠責任,即保險船舶遭受船舶建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險船舶殘骸的費用、對第三者人身傷亡賠償責任,可按我國保障與賠償條款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但以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
⑨發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險人在事先征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后,力爭以限制賠償責任所支付的訴訟費用。
(2)船舶建造保險的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均不負賠償責任:
①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即由于戰爭、敵對行為、武裝沖突、炸彈的爆炸、戰爭武器、沒收、征用、罷工、暴動、民眾騷動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任何人的惡意行為或政治動機所引起的任何損失。
②由于任何國家或武裝集團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喪失。
③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④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非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⑤對設計錯誤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換或重建的費用及為了改進或更改設計所發生的任何費用,因為這是由職業責任保險所承保的風險。
⑥由于被保險人對雇傭人員的死亡、傷殘或疾病所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因為這是由雇主責任保險所承保的風險。
⑦建造合同規定的罰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間接損失。
⑧保險責任所列明的保險責任以外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3.保險費率和保險費
(1)費率
保險人在厘定船舶建造保險的費率時,由于這項業務的國際性,一般參照英國倫敦保險聯合委員會的造船險費率規章并根據當地的實際風險等確定,并考慮一系列影響的因素。
(2)保險費
在保險費計算方面,船舶建造保險通常由基本保費和工期保費兩部分組成,前者是按不同類型船舶的費率收取的固定保險費,后者是按建造工期長短的月費率收取的保險費。其計算公式為:
保險費=保額×(基本費率+建造月份×月費率)
二、拆船保險
1.含義
拆船保險是以拆船人在拆除廢舊船舶過程中因意外災害事故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險。
2.保險標的
拆船保險的保險標的主要是應拆的船舶或海上裝置,包括拆卸的回收品、再生品、回爐品,用于拆船工程的浮吊、起重機械設備、駁船、鏟車、工具、器材等亦列入拆船保險的承保項目范圍。
3.保險金額
拆船保險的保險金額分兩項確定:
①被拆船舶本身的保險金額以該被拆船舶的買入價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
②拆船工具、設備等均以拆船人的賬面價值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
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損失時,上述兩項損失的賠付也以各自的保險金額為限額,但對于施救、保護及整理費用則在保險金額限度內另行計算賠付。
4.保險責任
在保險責任方面,主要風險是火災,其次是拆船中的過失責任事故以及各種自然災害,與各類工程保險相似,拆船保險亦采用工期保險單,即保險責任期限以拆船開工之日至全部拆卸完工之日為起訖。來源233網校
三、船舶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間
我國船舶建造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內從保險船舶建造開工之日或上船臺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險船舶建成交付訂貨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險期限滿期時止。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1.責任開始期限
從責任開始來看,若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資和機械設備,則自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起期日開始時生效;若在保險開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給建造人的物資和機械設備,則自分配或交付時生效。
2.責任終止期限
從責任終止來看,在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若提前交付給所有人滿1個月者,則保險人可退還被保險人規定的保險費,不足1個月者不退費;若超過保險期限交付,則必須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辦理展延保險期限手續。展期滿1個月者,保險人應收規定的保險費;不足1個月者則不加收保險費。
四、船舶工程保險的理賠
1.提供必要的單證和文件
在被保險人索賠時,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事故經過、原因,并提供損失清單、發票、檢驗報告等必要單證和文件,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2.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理賠方式
船舶工程保險的理賠針對不同情況,應采取相應的理賠方式:
①保險人負責賠償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費用,并且不扣除以新代舊的折扣。
②對保險船舶由于每一事故引起的部分損失,包括施救費用、船舶碰撞、清除保險船舶的殘骸等,保險人應付的賠款均須扣除保險單所規定的免賠額,損失在免賠額以下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若在兩個相連續的港口之間的一個單獨航程中,由于惡劣氣候所致的損失索賠,則應視為一次意外事故。
③船舶失蹤或船舶遭受損失后,其估計救助、修理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費用將超過保險船舶的保險價值時,均可視為全部損失。若保險船舶受損后未及時修理,又遭受全部損失,則只賠付一個全部損失。
④若以暫定價值投保,則保險價值超過暫定價值的125%時,保險人對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損失賠償總額以暫定價值的125%為限,但此項規定不適用于保險船舶因改變設計、裝修或改動船型、物質變更所引起的船舶造價的變動;若保險標的中途出險,則保險人一般以合同價作為賠付的限額。
⑤對保險船舶的損失和費用,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但對碰撞或保賠責任,保險人要另外賠償,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若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則保險人對各項責任或費用按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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