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第八章核心考點
節 責任保險概述
一、責任保險的概念與特征
1.責任保險的概念
(1)概念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和依據合同約定應負的違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因此而遭受損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
(2)應注意的問題
理解該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因為行為人存在過錯,或者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下不問過錯卻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及其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包括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和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②責任保險既承保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又承保違約賠償責任(也稱直接合同責任),實踐中主要以權利人為被保險人的信用保險或者保證保險來承保。
③被保險人因依法應負侵權賠償責任和依據合同約定應負違約賠償責任而遭受的損失不限于被保險人應負的侵權之債或者合同之債,還可能包括因此而發生的法律費用。
④責任保險只承保因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給侵權行為人(被保險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他責任承擔方式由于不會給責任行為人造成經濟損失,不能成為責任保險的標的。
⑤保險公司承保和理賠的多數是特殊侵權賠償責任。
⑥賠償責任人可以為自己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第三者轉嫁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責任(也稱間接合同責任或合同約定的替代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的特征
責任保險屬于廣義財產保險的范疇,經營中遵循財產保險的一般理論和原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區別于物質損失財產保險業務的特點:
①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
②責任保險具有雙重補償性。
責任保險的直接補償對象是被保險人,間接補償對象是受害人。
③責任保險只有賠償限額而無保險金額。
④責任保險的承?;A比較特殊。
責任保險中有相當一部分業務經常采用索賠發生制保單承保,即保險人對發生在保單追溯期(如果有)內和保單有效期內,且在保險有效期內和延長報告期(如果有)內向保險人報告其發生并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事故負責賠償。
⑤保險費同賠償限額呈非線性關系。
⑥責任保險的費率有不斷上漲的內在要求。
責任保險的費率不斷上漲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
a.從世界范圍來看,侵權責任法在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都越來越傾向于保護受害人,被保險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概率和賠償責任大小都呈現上升趨勢;
b.很多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都涉及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而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通常和社會人均收入水平緊密掛鉤。
⑦責任保險賠償處理的方式比較特殊。
通常情況下,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同物質財產損失保險相比要復雜得多。
a.賠償處理的時候一般涉及第三方;
b.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產生后,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通常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致害人責任的大小及受害人的財產或人身的實際損害程度來裁定,并受到賠償限額和免賠額的限制和調整;
c.責任保險和其他補償性保險產生競合時賠償處理比較復雜,對此世界各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很難給出普適性的規定,通常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具體處理方法。
二、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
1.民事法律責任與責任保險
民事法律責任與責任保險之間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責任保險通常只承保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風險。
②責任保險通常只承保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風險。
③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不斷推動責任保險向前發展,反過來,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也推動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建設,特別是特殊侵權法律制度的建立與應用。
2.民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作為責任保險的承保標的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一般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①損害事實的存在;
②違法或者違約行為;
③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④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3.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1)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三者定義以及適用范圍如表8-1所示:
表8-1 侵權責任歸咎主要原則定義和適用范圍
主要原則 | 定義 | 適用范圍 |
過錯責任原則 | 以行為人的主觀上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本依據,行為人只有在存在過錯的前提下才承擔侵權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不存在過錯,則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 調整的是一般侵權行為 |
過錯推定原則 | 指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也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 主要適用于一些專家侵權責任、事故責任、物件致害責任等一部分特殊侵權責任 |
無過錯責任原則 | 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 主要適用于產品侵權責任、高空危險作業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雇主責任、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交通事故等特殊侵權責任 |
此外,還有公平責任原則,僅適用于雙方都無過錯的“侵權”形態,適用范圍非常狹小,且不是所有雙方無過錯的損害糾紛必須適用該原則。因此,不認為其是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
(2)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4.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盡管受害人既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也可以提起違約之訴,但是不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受害人利益的影響有很大不同。受害人具體選擇賠償請求權時應該主要考慮訴訟管轄地、賠償范圍、舉證責任、訴訟時效、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以及產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前雙方之間有無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等因素,綜合比較后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賠償請求權。來源233網校
三、責任保險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分類方式,可以將責任保險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照責任保險的實施方式分類
(1)強制責任保險
強制責任保險又稱法定責任保險。是指國家或者政府通過制定法律、頒布法規或者行政命令,強行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建立起責任保險關系的一種責任保險。當前,我國前述強制責任保險主要是對投保人的強制,只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對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的強制。
(2)自愿責任保險
自愿責任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協商一致,雙方自愿訂立責任保險合同,建立責任保險關系的一種責任保險。
2.按照責任保險承保責任的性質分類
(1)侵權責任保險
侵權責任保險是指只以某項侵權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這類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和受害人之間一般事先沒有合同來確定被保險人的違約賠償責任。
(2)違約責任保險
違約責任保險是指只以某項違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這類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和侵權賠償責任無關,只是承保違約賠償責任。
(3)一般責任保險
一般責任保險是指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既可能因為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向保險人索賠,也可能因為需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向保險人索賠的責任保險。
3.按照責任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合同關系分類
(1)獨立責任保險
獨立責任保險是指能夠獨立于其他財產保險合同而存在的責任保險。它又包括純獨立責任保險和與其他財產保險合同相聯系但可以獨立存在的責任保險。
(2)附加責任保險
附加責任保險是指以附加險的形式附加在某財產保險合同之上的責任保險。
(3)混合責任保險
混合責任保險是指非獨立也非附加的責任保險,而是混合在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責任保險。
4.按照責任保險與被保險人的關系遠近分類
(1)直接責任保險
直接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直接責任風險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直接責任風險是指行為人作為或者不作為導致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而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多數責任保險都屬于直接責任保險。
(2)間接責任保險
間接責任保險又稱替代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替別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
5.按照責任保險承擔主體(被保險人)的性質不同分類
(1)自然人責任保險
自然人責任保險又稱個人責任保險,是以個人或其家庭成員為被保險人的責任保險。
(2)法人團體責任保險
法人團體責任保險是以法人或者其他團體組織為被保險人的責任保險。
四、責任保險的基本內容
1.責任保險的適用投保對象
責任保險的適用投保對象一般包括以下單位和個人:
①各種公眾活動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如體育場、展覽館、影劇院、市政機關、城市各種公用設施的管理單位等;
②各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等;
③各種運輸工具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
④需要雇用員工的單位和個人;
⑤各種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⑥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
此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特定場合和情形下也會存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風險,因此也有投保責任保險的需要。由此可見,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幾乎覆蓋了所有的法人、社會團體和個人。
2.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
(1)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①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侵權賠償或者違約賠償責任;
②因民事賠償糾紛引起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
保險人承擔上述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責任事故的發生應當符合責任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包括事故原因、發生地點、損害范圍等,均應審核清楚。責任事故中可能涉及人身傷亡,這不僅是指自然人身體的有形毀損,也包括腦力損害、聽力損害、疾病、喪失工作能力及死亡等,至于精神損害國內責任保險(主險)一般不保,所謂財產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形財產的損毀、受損財產的喪失使用,甚至未受損財產的喪失使用。
(2)責任保險的責任免除
保險人在責任保險合同中一般約定有若干責任免除,主要有:
①可能形成巨災損失的責任事故引起的損失;
②被保險人應負的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造成的損失;
③懲罰性賠款;
④有其他責任保險產品承保的風險損失;
⑤被保險人自身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⑥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
⑦被保險人的雇員在本職工作中遭受的人身傷害;
⑧被保險人的違約賠償責任;
⑨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引起的損失;
⑩精神損害賠償;
?被保險人具有較強道德風險行為引起的損失,且保險人對此難以控制;
?超過賠償限額的損失;
?在免賠額(率)以內的損失。
以上責任免除項是多數責任保險產品通常約定責任免除的情形,但是具體責任保險產品之間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異,個別風險在特定的條件下是可以承保的。
3.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1)賠償限額
不論何種責任保險,保險合同中均不會出現保險金額,而是在承保時由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賠償限額,以此確定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上限。
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通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①每次責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
②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限額;
③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也將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合成一個限額,或者只規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而不規定累計賠償限額。
以上這些賠償限額可以在每張保單中獨立使用,也可以在一張保單中同時使用。
(2)免賠額(率)
責任保險的免賠額(率)通常是免賠額(率),免賠額(率)以內的損失均由被保險人自己負責。保險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是超過免賠額(率)之上且在賠償限額之內的賠償金額。
4.責任保險的費率
不同的責任保險種類,制定費率時所考慮的因素存在差異。但從總體上看,主要考慮的影響因素應當包括:
①被保險人的業務性質、業務種類和產品等產生意外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p>
②賠償限額及免賠額(率)的高低;
③司法管轄地適用法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
④承保區域的大??;
⑤同類業務的歷史損失資料;
⑥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
⑦市場競爭狀況。
另外,對于期內索賠制保單還需要考慮追溯期和擴展報告期的長短,對于數量有限的出口產品責任保險業務通常有保險費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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