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第十五章核心考點
第二節 保險市場的交易
一、保險中介的概念、種類與特點
1.保險中介的概念與種類
(1)概念
保險中介,是指專門從事保險銷售或理賠、業務咨詢、風險管理活動安排、價值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經營活動,并依法收取傭金或手續費的組織或個人。
(2)種類
①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②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在投保人的授權范圍內,經紀人的行為可以約束投保人,但不能約束與投保人訂立合同的保險人。
③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是指接受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委托,為其辦理保險標的的勘查、鑒定、估損及賠款的理算等,并出具公估(評估)報告的保險中間人。
2.保險中介的區別與界限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估人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不同,如表15-3所示。
表15-3 保險中介的區別
不同點 | 保險代理人 | 保險經紀人 | 保險公估人 |
法律地位 | 代表保險人的利益 | 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 | 處于第三者地位 |
業務活動名義 | 以保險人的名義 | ①為投保人代為投保或代被保險人索賠,則以委托人的名義 ②從事居間活動或咨詢活動,則必須以自己的名義 | 以自己的名義 |
業務要求 | 熟悉保險業務 | 業務要求比保險代理人要高 | 必須是某方面的專家 |
行為后果的承擔方 | 一般由保險人承擔 | 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 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
二、保險中介的組織形式、業務范圍和執業規則
1.保險中介的組織形式
保險經紀人的組織形式包括個人保險經紀人、合伙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人的組織形式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2.保險中介的業務范圍與執業規則
(1)保險中介的業務范圍
不同保險中介的業務范圍不同,如表15-4所示。
表15-4 保險中介的業務范圍
類型 | 業務范圍 |
保險 代理人 | ①保險代理公司: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等。 ②兼業保險代理人: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 ③個人代理人 a.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非經營用運輸工具保險及其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業務; b.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能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等業務 |
保險 經紀人 | ①以訂立保險合同為目的,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損或風險評估以及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②以訂立保險合同為目的,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 ③在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遭遇事故和損失的情況下,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代辦檢驗、索賠; ④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 ⑤再保險經紀人憑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為原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尋找合適的買(賣)方,安排國內分入、分出業務或者安排國際分人、分出業務; ⑥保險監管機關批準的其他業務 |
保險 公估人 | ①對保險標的承保前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②對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 ③與境外同類機構進行評估、勘驗、理算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合作; ④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
(2)保險中介的執業規則
一些重要的保險中介執業規則如下:
①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
②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③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④保險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⑤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并、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⑥保險公估公司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紀活動。
⑦外資保險公估公司只能經營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保險公估業務。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經營其他公估業務。
⑧保險公估公司內部直接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及其他保險公估公司臨時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事先經由保險公估公司向原批準機關備案后,方可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⑨任何機構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不得從事保險公估業務。保險公估公司員工不得兼職。
⑩保險公估公司不得為其自身利益及有利害關系的委托人進行保險公估活動。
三、保險招標與投標
1.保險招標與投標的概念
保險招標具有兩層含義:
①保險公司在車險理賠中為降低賠付而采取的招標修理方式;
②指擬投保的客戶為降低保險成本而采取招標或類似招標的形式選擇保險公司的做法。
2.保險招標的類型
(1)密封價格投標
參與投標的保險公司向招標方遞交密封的條件,出價的保險公司中標,與招標方簽訂相應的保險合同。
(2)密封第二價格投標
參與投標的保險公司向招標方遞交密封的條件,出價的保險公司中標,但它以投標方中次低的出價,與招標方簽訂相應的保險合同。
3.保險招標的作用
(1)提高交易速度
(2)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四、保險招標的程序
1.招標
(1)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2)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2.投標
(1)投標人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2)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4)禁止事項
①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②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③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④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3.開標
具體內容如下:
①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②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③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④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⑤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4.評標
具體內容如下:
①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③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④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⑤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5.中標
具體內容如下:
①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能夠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b.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②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③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④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入,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⑤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⑥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⑦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同,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⑨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6.簽訂保險合同
招標單位應以“中標通知書”形式通知中標的投標單位其投標被接受,并在該通知中說明中標形式、保險合同簽署的日期。
中標單位為多個單位時,中標單位必須在接到“中標通知書”的既定時間之內以書面回復是否同意,否則將失去中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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