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級經濟師考試人力資源學習筆記14.1:招用人員
四、臺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的規定
掌握:臺、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的有關規定;
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證制度。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經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
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實行備案制度。
在內地就業的臺、港、澳人員,是指: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
(三)與境外或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公歷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的臺、港、澳地區居民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就業證。
(一)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二)身體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四)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有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就業許可決定。
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派遣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歇業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在歇業或者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
五、違反法律規定招用人員的法律責任
了解:違反法律規定招用人員的有關法律責任:
1.非法招用16歲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單位招用人員提供虛假信息,發布虛假廣告,以招用人員牟取暴利,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或進行其他的違法活動,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罰款,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4.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再就業的基本政策
了解:國家再就業的基本政策。
《再就業優惠證》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與自主創業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3.扶持特殊人員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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