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級經濟師考試人力資源學習筆記14.1:招用人員
第十四章 勞動用人制度
節 招用人員
一、用人單位招用人員
我國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自主的用人權: 人力資源和勞動者雙方都獲得法律的保護。
(二)招用人員的途徑:中介機構、招聘會、互聯網、報紙、廣告、電視、媒體。
(三)用人單位的義務
1)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2)招聘時依法如實告知相關的內容(工作條件、工作點、勞動報酬、安全生產)。
3)根據勞動者要求,及時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4)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保密,智力成果應當得到書面的同意。
5)對少數民族應給以適當的照顧。
6)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花名冊備查,職工的花名冊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7)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集體合同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的或者集體合同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行為
1)提供虛假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2)扣押錄用人員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3)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的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5)招用無合法身份證的人員。
6)以招用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7)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的手段。
(五)反歧視:招聘簡章或招聘廣告中不得對婦女,殘疾人,傳染病源攜帶者,少數民族等勞動者提高錄用條件或拒絕錄用的條件。
(六)從事特殊工種勞動者的招用
從事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勞動者,應當持有職業資格證書,或者進行專門培訓使其具備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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