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A市政公司承建城市立交橋工程,橋梁全長812m,共計26跨,橋梁下部結構有240棵直徑1.2m的鉆孔灌注樁,采用反循環鉆機成孔。項目部經招標程序將鉆孔作業分項工程分包給B公司,簽訂了分包合同。施工開工20天后,建設單位即提出壓縮工期,要求施工單位提前竣工。
施工過程中現場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因地下管線改移困難,設計方在現場決定8、9、10軸樁位移動并增加鉆孔樁數量,立即辦理了洽商變更手續。項目部及時復印后,直接交給測量員和負責本段施工的工長。
事件二:項目部在現場文明施工檢查中發現原有泥漿沉淀池已淤積,致使鉆孔施工的泥漿水沿排水溝流到工地附近的河道里,現場土堆旁有未燃盡的油氈碎片。
事件三:項目部要求B公司增加鉆孔機,以保障鉆孔作業計劃進度。但B公司1周后將鉆機運到現場,致使該橋全部鉆孔樁完成時已拖延工期15d。
事件四:本工程所使用的鋼材為建設單位提供,在鋼筋進場后施工單位對鋼筋的數量驗收后即將其用于鋼筋籠的加工;監理工程師發現后,要求停工整改,造成延誤工期3d,經濟損失1萬元。
【問題】
1.事件一中變更設計程序有無不妥?給出正確程序。
2.事件二的做法有無違規之處?寫出正確做法。
3.就事件三,分析項目部與分包進度控制存在問題,給出應采取的控制措施。
4.施工單位是否可以索賠工期和費用?說明理由。
5.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的要求合適嗎?說明理由,如要求必須完工,施工單位可能獲得哪些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