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橋梁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與某一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了橋梁施工合同。該橋梁上部結構為后張法預應力混凝土箱梁。合同價款為2600萬元,合同工期為200天。在合同中,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每提前或推后工期一天,按合同價的萬分之二進行獎勵或扣罰。合同履行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該工程施工進行到100天時,經材料復試發現,甲方所供應的水泥板質量不合格,造成乙方停工待料19天。
事件2:在工程施工進行到150天時,由于甲方臨時變更設計又造成部分工程停工16天。工程最終工期為220天。
事件3:在基礎施工時,施工單位在采購鋼筋之前按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質量保證資料,在監理員見證后取樣送檢,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證明鋼筋性能合格,工程師經審查同意該批鋼筋進場使用。但在基礎工程鋼筋驗收時,工程師發現施工單位未做鋼筋焊接性能試驗,工程師責令承包單位在監理人員見證下取樣送檢,試驗發現鋼筋焊接性能不合格。經鋼筋重新檢驗,最終確認是由于該批鋼筋不合格而造成的鋼筋焊接性能不合格。工程師隨即發出不合格項目通知,要求承包單位拆除不合格鋼筋工程,同時報告業主代表。承包單位以本批鋼筋已經監理人員驗收,不同意拆除,并提出若拆除,應延長工期10天,補償直接損失40萬元的索賠要求。
事件4:為保證吊車的安裝作業,施工單位占用了一條非機動車道,選擇在夜間時段,自行封路后進行構件吊裝作業。
事件5:張拉上部預應力連續梁時,因考慮到屬關鍵工作,項目經理部經研究,決定預應力筋張拉工作由質檢員主持,張拉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在鋼絞線張拉時,有一根斷絲且不超過全斷面的1%,因工期緊,沒有處理,即錨固灌漿了。
事件6:錨固完畢經檢驗合格后用電弧焊切除端頭多余預應力筋,外露長度不小于30mm,錨具用封端混凝土保護。
問題:
1.施工單位在第一次停工后10天,向建設單位提出了索賠要求,索賠停工損失人工費和機械閑置費等共6.8萬元;第二次停工后15天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停工損失索賠7萬元。在兩次索賠中,施工單位均提交了有關文件作為證據,情況屬實。此項索賠是否成立?
2.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施工單位提出工期索賠35天。同時,施工單位認為工期實際提前了15天,要求建設單位獎勵7.8萬元。建設單位認為,施工單位當時未要求工期索賠,僅進行停工損失索賠,說明施工單位已默認停工不會引起工期延長。因此,實際工期延長20天,應扣罰施工單位10.4萬元。此項索賠是否成立?
3.事件3中,施工單位的索賠是否合理?請說明理由。
4.事件4中,項目部采取的措施是否正確?如不正確,請指出正確作法。
5.請指出事件5中預應力張拉的錯誤之處,并改正。鋼絞線張拉后斷絲未經處理,是否正確。
6.請指出事件6中切除端頭多余預應力筋錯誤之處,并指出正確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