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一個基本功能是“定分止爭”,在結算爭議中,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所認定的事實可能并非真正的事實,但根據該鑒定結果可以解決糾紛,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市場的運作效率,司法鑒定之利不可否認。不過,司法鑒定也不可濫用,原因在于:第一,濫用司法鑒定可能會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司法鑒定造成時間的拖延和社會資源的浪費。鑒定的時間短則兩三月,長則一兩年,承包方往往因長期拖欠工程款,不得已才提起訴訟,卻又要面對漫長的等待,而鑒定費用又無疑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第三,司法鑒定所認定的結果不一定是最準確的。十次造價鑒定可能會有十個不同的結果,司法鑒定所依據的圖紙、簽證以至工程現狀都不能反映建造該工程時的真實情況。例如經發包方口頭指令,承包方完成某項工作,未經簽證記載但在結算時雙方同意計入工程量,在事后的鑒定中可能會因為沒有保留下相關證據而不計入工程量。
《司法解釋》關于結算爭議也主張不可濫用鑒定,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第23條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上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濫用司法鑒定的現象。筆者認為,應當補充增加一條“雙方已協商確定或委托第三方結算確定工程造價,一方對該結算結果提出異議,要求鑒定的,不予支持。”
二、合理確定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與違約金。
《 司法解釋》第17條和第18條分別規定了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標準和起算時間,此舉將使想借拖欠融資的發包方付出較高的成本,但利息是否可以隨便約定?沒有約定利率的情況下如何計息?沒有約定利息而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又是否適用該條款呢?
(一)利息和利率的約定與限制。
我國法院經常有同情債務人的一種傾向,對于債權人要求的賠償額,比如利息等,經常加以削減,這種做法可能會使拖欠者有利可圖,應當改變。《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該條明確了關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標準。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責任的范圍需有合理限制,因此,合同雙方在約定時也應當參考相關利息計付的法律法規,否則計算標準約定過高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實踐中有遲延付款應當支付“日千分之五”甚至“日百分之五”的利息或滯納金的約定便屬明顯偏高。我國目前關于約定利率的限制僅體現在自然人借款之間借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筆者認為僅就拖欠而言,工程款拖欠在性質上類似于借款不還,在適用對約定利息的上限時,可以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來確定。
《司法解釋》對于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則明顯不妥,對于發包方來說,此時拖欠款項相當于從銀行貸款,可以如此輕松融資何樂而不為呢?拖欠的工程款明顯屬于逾期仍不償付的款項,如果發生在借貸領域,則屬于“逾期貸款”,應當按照“逾期貸款利率”的標準適用才比較合適,這樣可以補償承包方的損失,同時也以較高的融資成本打擊發包方的拖欠行為。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利息而約定了遲延付款違約金的情況下如何處理。
《司法解釋》對當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作出了規定。但在實踐中,常有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利息,而是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且該違約金通常要比銀行利息高出許多,如何認定該違約金的性質與效力呢?有觀點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關于利息的約定,自然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筆者認為不妥,違約金與利息有著諸多不同之處,體現在:第一、違約金在性質上是違約責任形式,而利息是物的法定孳息,前者是基于債權而產生的,后者則具備物權的性質;第二、違約金基于對方的違約而存在,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而利息基于對物的所有而取得,具有對物的收益性;第三、違約金是一把雙刃劍,通常合同中在約定遲延付款違約金的同時也約定了遲延交付違約金,而利息則固定的屬單方收益權;第四,違約金的多少由雙方約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守約方未遭受損失的,違約方可請求酌情降低違約金數額,但需對守約方的損失負舉證責任,利息的多少可以由雙方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違約方對利息高低的合理性不負舉證責任。
基于違約金與利息的上述不同之處,筆者認為法院在認定拖欠款項的違約金或利息時,應當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雙方約定利息的,適用《司法解釋》,雙方約定違約金的,根據事實情況和《合同法》的規定確定違約金的高低,很多情況下也可以參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違約金,但如雙方約定了對等的違約責任,如約定“承包方遲延交付的,每遲延一日應承擔合同總價0.5%的違約金,發包方遲延付款的,每遲延一日應承擔應付款0.5%的違約金”的話,即使該違約金過高需要減少也應當基于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而不能機械的比照逾期貸款利率或僅參照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判決,否則,可能會對承包方造成很不公平的后果。
合理結算、拖欠付息是懲治拖欠的重要手段,相關立法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承包方也應根據法律規定完善實務操作程序,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