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市場化的價格機制是規范建筑市場的切入點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只有借助價格杠桿,通過公平競爭形成交易價格,才能使建筑市場的資源得到合理配置。目前,我國的工程價格形成機制卻沒有合理配置資源的功能。國有和集體單位投資工程價格是按國家定額和文件規定進行計價。由于工程價格不是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決定需求與供給的往往是通過不公開、甚至暗箱操作的方式進行交易,從而引發了一系列問題。
1、工程造價不是競爭形成,意味著保護落后、壓制進步,阻礙了建筑業的技術進步。
2、即使是招標工程,由于價格不是競爭因素,企業(更多的是項目經理或包工頭)只算盈余,不考慮效率優先,在這種招標游戲規則下,導致掛靠、轉包盛行。
3、建設單位作為控制資源(工程發包權)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著定額價與市場價之間的重頭,造成了一定的“尋租”空間。
4、一方面由于工程價格較高(按一般國有企業水平制定),存在較大的獲利空間;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缺陷,本應是稀缺資源的市場準入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很多企業樂于被掛靠,這就加劇了建筑市場的不良競爭。
工程造價管理改革應該作為建筑市場改革的切入點,而這一點尚未引起足夠重視。改革開放以來,建筑業的改革歷經項目招投標制、項目法施工、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它們雖然從不同角度起到構筑有序建筑市場的作用,但很少涉及到建筑市場的靈魂——工程價格的改革。
二、投融資體制改革是市場化價格機制建立的前提條件
近兩年來,我國對工程造價的計價模式進行了改革,很多地方陸續推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工程量清單模式。但工程量清單計價只是一種計價模式。 市場形成的價格它要求一系列的改革作為前提條件,包括政府職能的轉變、投資體制的改革、工程擔保制度的建立、培育和發展中介等,這不是靠建設系統本身,更不是只靠造價管理機構的努力就可完成的。
我們看到,一些地方已開始對投融資體制進行改革。如深圳市政府于今年3月出臺的《投融資體制改革實施意見》規定,要建立政府投資決策咨詢制度,對于達到一定數額的政府投資項目,引入公眾參與和專家評價制度,征詢政府法律顧問和大型投資顧問機構的意見;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項目交付使用后,由市政府委托獨立機構提出評估與審計報告。在政府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方面,引入政府工程市場準入制度:以最佳經濟效益、公開及公平競爭為政策目標,引入國際通行的認可承建商和注冊工程顧問公司制度逐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渠道商業化。
投融資體制的改革終將形成對投資主體的有效約束和激勵機制,市場形成價格則是順勢而來和理所當然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