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管理是基本建設活動的中心環節。我國工程造價管理進行了多次改革,但實際應用中仍然存在體系運行效率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周期不完整等問題。因此,工程經濟建設要繼續以市場為導向,重視科學技術,引入國際先進經驗,促進工程造價管理優化。
一、我國工程造價管理的現狀
1、工程造價管理體系
工程造價管理的目的就是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為了實現目標,考慮到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的多部門、多層次的實際情況,目前我國設置了多部門、多層次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分別是: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各工業部的工程造價管理;省、直轄市、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計劃財政部門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其他介人工程造價管理的單位;業主;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施工企業。
2、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工程造價管理模式一直沿用蘇聯模式的基本建設概預算制度。改革開放以后,以概預算為核心的定額管理制度一度是我國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其基本特征就是價格;定額+費用+文件規定,據此計算的價格很容易偏離工程的實際造價。隨著經濟的發展,上世紀90年代以來定額改革的力度不斷加強。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119號正式宣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計價規范》)為國家標準,自2003年7月1日起實施?!队媰r規范》的出臺是適應市場定價機制,深化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標志著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由工程量清單正式取代統一定額,逐步向國際市場接軌。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實質,就是根據施工設計圖紙按照統一的標準計算出整個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這份工程量清單既是承包商據以計算投標價格、參與競爭的基礎,也是工程業主據以對工程進行決算的基礎。
二、現行工程造價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1、外界環境客觀存在的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尚來完善。
隨著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與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制度等的出臺,我國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體系基本框架已形成。但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法律法規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不斷有新的問題出現,現有的法律體系不能完全涵蓋解決,不能給市場的規范發展以足夠的約束力。
(2)建設施工市場供求關系失衡,市場競爭不規范。
由于建設施工的資質要求較低,從事建設施工的企業逐年增多,供求關系失衡導致本已激烈的市場競爭更趨激烈,出現了諸如壓價承包、壓縮工期等等眾多不規范的市場交易,沖擊了正常的工程造價管理。
2、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
(1)管理體系多部門、多層次,整體效率不高。
工程造價管理體系多部門、多層次,受分工的限制,致使工程造價管理的整體效率不向。工程造價管理涉及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招標投標、合同簽訂等各方面,現行工程造價管理體系的分工是建設前期的造價管理屬于發展改革部門,工程實施階段的造價管理屬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除此還涉及財政、審計等部門,如果某項工程規模較大,還涉及不同級別政府的相應部門。而部門與部門之間、部門內部之間涉及工程造價的制度和措施缺乏有機的聯系和相互協調機制,使工程造價管理的整體效率難以發揮。
(2)對業主的不規范行為缺乏約束機制。
現階段我國投資體制還不完善,責任機制還不健全,負責工程發包和工程款支配的業主方和工程建設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害關系和約束機制,特別是市場供求關系失衡使得業主在建筑市場中居于主導地位。由于缺乏規范的法制管理,某些業主在工程發包中不是從工程的整體利益出發,而是肢解工程多方發包。也有某些行業依靠特權壟斷發包。業主的行為直接關系到建設工程的進度、質量和造價。建筑市場能否規范運行,直接取決于業主的行為是否規范。
(3)對造價咨詢機構管理力度不夠。
近年來從事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中介組織發展很快,而相應的管理制度卻不配套。咨詢機構對承擔的咨詢服務不負經濟責任,也沒有完善的賠償制度和回避制度,影響了規范市場的形成,也影響了工程造價的合理形成。
(4)合同管理尚未規范化和法制化。
現行的造價控制中,占重要位置的合同管理還未完全規范化和法制化。一方面,由于合同條款不夠嚴密,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造成隱患,從而影響了工程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對合同的法律性認識不足,有些業主不嚴格監督合同的實施,合同往往成為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