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解決辦法
不同制度下的交易費用,其差異是巨大的。所謂制度成本就是一種制度的運行費用。制度的完善情況和可操作性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措施之
3.1 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提高其可操作性
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在于它的存在能減少大量的交易成本。因為完整的法律法規可以通過一系列規范的、固定的、強制的契約安排用以減少由于市場交易中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對稱、外部不經濟性等因素導致的種種交易費用。但目前中國適用于工程款拖欠的法律法規存在著可操作性差甚至發生沖突的現象。如《合同法》第286條雖然規定了承包人就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但由于該條并沒有明確規定工程款優先受償的性質,有留置權說、法定抵押權說,還有優先權說,法律界還存在爭議。又如1997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但《建筑法》中關于工程款的問題僅在第十八條第二款有一個粗糙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項。”這個合理期限到底是多長時間?針對這些法律的不完整性應進一步明確和補充完整,提高其可操作性,以便在工程款糾紛發生時能有法可依且不產生爭議,降低使用制度的費用,使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走出制度越多越好的誤區,最好的和最節省使用費用的制度是最簡潔最有操作性的制度。所以,在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提高法律法規的簡潔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施工企業在追索欠款中使用法律法規的費用。
3.2 進一步完善誠信體系和失信懲罰體系
由于機會主義是引起交易成本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建筑行業的誠信度,大力提倡人人講誠信,共同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可以節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建筑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的誠信檔案,對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應及|考試|大|時曝光。利用現有的網絡系統及時公布不守誠信的企業,接受外界監督,提高輿論壓力,共同營造良好的誠信環境。此外,實行失信懲罰制度,對于拖欠工程款嚴重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申請房地產開發和承包工程時,實行一票否決制或在年檢時予以降級或取消其資質等的處罰。
3.3 充分發揮政府在監督過程中的作用
政府作為制度執行中的主要監督者應充分發揮在監督過程中的作用,公平公正的履行職能,減少交易過程中的尋租成本。此外,嚴格審批政府主導開發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避免不合理的負債建設。
4、結束語
解決工程款拖欠過程中,交易成本過大是施工企業追索欠款的重大障礙。制度是降低交易成本措施中的關鍵,因為人的機會主義和有限理性是客觀存在,制度健全可以大大規范人的行為,提高履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有效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