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造柱的設置原則
1)應根據砌體結構體系
砌體類型結構或構件的受力或穩定要求,以及其他功能或構造要求,在墻體中的規定部位設置現澆混凝土構造柱;
2)對于大開間荷載較大或層高較高以及層數大于等于8層的砌體結構房屋宜按下列要求設置構造柱:
?。?)墻體的兩端,
?。?)較大洞口的兩側,
(3)房屋縱橫墻交界處,
(4)構造柱的間距,當按組合墻考慮構造柱受力時,或考慮構造柱提高墻體的穩定性時,其間距不宜大于4M,其他情況不宜大于墻高的1,5——2倍及6M,或按有關的規范執行,
?。?)構造柱應與圈梁有可靠的連接;
3)下列情況宜設構造柱:
(1)受力或穩定性不足的小墻垛,
?。?)跨度較大的梁下墻體的厚度受限制時,于梁下設置,
(3)墻體的高厚比較大如自承重墻或風荷載較大時,可在墻的適當部位設置構造柱,以形成帶壁柱的墻體滿足高厚比和承載力的要求,此時構造柱的間距不宜大于4M,構造柱沿高度橫向支點的距離與此同時與構造柱截面寬度之比不宜大于30,構造柱的配筋應滿足水平受力的要求。
構造柱是保證墻體的穩定,和梁沒有太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