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析與答案
(1)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經得到的工程款為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金額與發包人應扣款項的金額之差。
1)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金額3020.2萬元。
其中:
①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清單金額2200萬元(含臨建工程費200萬元)。
②新增項目100萬元。
③計日工10萬元。
④價格調整差額(2000+10)×0。02=40.2萬元。
⑤材料預付款300×90%=270萬元。
⑥工程預付款4000×10%=400萬元。
2)發包人應扣款項的金額550.7萬元。
其中:
①工程預付款扣還:
合同解除時,累計完成合同工程金額:
C=2200+100+10=2310萬元)>FS=0.2×4000=800萬元
累計扣回工程預付款:
R=4000×10%/(0.9-0.2)×4000×(2310—0.2×4000)=215.7萬元
②材料預付款扣還:270×:×3=135萬元。
③扣保留金:
2310×10%=231萬元>4000×5%=200萬元(保留金總額)
故已扣保留金200萬元。
故承包商已經得到的工程款為:
應支付的款項金額一應扣款項的金額=3020.2-550.7=2469.5萬元
(2)合同解除時,發包人應總共支付承包人金額2555.9萬元。其中包括:
1)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金額2200萬元。
2)新增項目100萬元。
3)計日工10萬元。
4)價格調整差額(2000+10)×0.02=40.2萬元。
5)承包人的庫存材料50萬元(一旦支付,材料歸發包人所有)。
6)承包人訂購設備定金10萬元。
7)承包人設備、人員遣返和進場費損失補償:[(4000-2200)/4000]×(20+10+32)=27.9萬元。
8)利潤損失補償:(4000-2000)×7%/(1+7%)=117.8萬元。
(3)合同解除時,發包人應進一步支付承包人金額為總共應支付承包人金額與承包人已經得到的工程款之差,即2555.9-2469.5=86.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