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領域中,“掛證” 行為始終是住建部門重點監管的對象。
特別是近段時間,各地住建部門與人社部門聯手,借助查社保、查公積金以及大數據等方式來判定是否屬于 “掛證” 行為。
然而,部分證書由于歷史原因,被住建部門判定為 “掛證”,可實際上并非 “掛證”。
針對此情況,天津住建委特地發布了文件,明確了六種暫不認定為 “掛證” 行為的情形。該文件依據的是住建部此前文件建辦市函〔2019〕92號。
不認定為掛證
六類暫不認定為“掛證”行為的情形: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若你屬于上述 6 類情形卻被認定為 “掛證”,可以聯系住建部門進行申訴。
住建部文件:
住建部此前2019年發布《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
一、對實際工作單位與注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原文鏈接:
https://link.233.com/12512/zhengce/zhengceku/2019-09/29/content_5434567.htm
而存在以下問題中的任何一種,原則上會被認定為非法 “掛證”。
認定為掛證
1.??社保繳費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
2.?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或者存在多個繳納繳存單位的;
3.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注冊(執業)的;
4.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建筑活動的;
5.其他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屬于“掛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