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掛證”行為自查自糾問題答疑(一)
1、什么是“掛證”?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
2、原單位已離職,也停止繳納社保,新單位繳納社保但不能注冊,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答:《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三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3、社保在原單位繳納,實際工作地點在現單位,證也在現單位,并在項目上從事管理,這也算掛證嗎?
答:典型掛證行為。
4、注冊在總公司,但是實際工作地點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繳納,這種的可以不可以?
答:分公司為非獨立法人,屬于總公司派出機構,與總公司屬于一個法人主體,為同一個單位,這種情況屬于“人證合一”的范疇,因此,這種組織架構下的安排是符合規定的。
5、請問勞務派遣人員,社保在勞務公司,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注冊在派遣單位,這種情況屬于“掛證”行為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建造師作為建筑企業和項目部的骨干人員,不屬于勞務派遣范圍。所以,這種情況屬于“掛證”。
6、造價工程師證在公司,公司又沒買保險和給費用,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答:要求公司抓緊辦理社保繳納登記,否則趕快注銷!
7、請問辦理了注銷手續后是不是要重新考試?
答:不需要重新考試,重新申請注冊即可!《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8、退休后將建造師證注冊在新公司,這種情況屬于“掛證”行為嗎?
答: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規定,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于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于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內容來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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