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7.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7.1.1 在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企業和現場各項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開工要求,并將審查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主要內容是: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制度、機構建立情況,安全監管人員配備情況,各項安全施工措施與項目施工特點結合情況,現場文明施工、安全防護和臨時設施等情況。
十、《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詳見附表。
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中措施費所含的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
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洞口、交叉、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費,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項目組成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費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并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
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單獨報價。投標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于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第七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預付、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施工方案,經總承包單位批準后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十一、《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制定合理工期,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干預施工單位正常施工活動,不得強行指令施工單位購買或使用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
(二)在施工前,必須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和相關的安全防護條件,并組織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的安全技術交底。
(三)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為建設工程項目提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技術措施費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