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評價
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評價是政府主導,以守法為基礎,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記錄,對市場主體進行誠信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對市場主體違反各類行政法律規定強制義務的行政處罰記錄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為記錄。評價標準內容以建筑市場有關的法律責任為主要依據,對社會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可有所側重,如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招標投標弄虛作假、質量安全問題、違反法定基本建設程序等。
2.社會中介信用機構的綜合信用評價
社會中介信用機構的綜合信用評價是市場主導,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經濟信用,包括市場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倫理信用)、綜合實力(主要包括經營、資本管理、技術等)為基礎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評價中有關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優良和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的記錄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