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
一、勞動爭議的范圍
按照2007年12月頒布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2001年4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主要是:(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8)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006年7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一)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二)仲裁
對于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案例】
1.背景
王某2009年1月進入某IT公司工作,并與該IT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由于王某自行開發了一個新的軟件,并保留了該軟件的源代碼且沒有上交公司。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要求,任何員工開發的軟件其知識產權均屬公司所有,不得被個人保留。但王某以此為條件,要求公司為其上漲工資否則不交出軟件源代碼。公司沒有答應王某的要求,告知王某的行為已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將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王某賠償由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僵持不下,王某向該IT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因解除勞動合同對其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該公司認為對王某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對王某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提出了反請求。
2.問題
(1)王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
(2)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
(3)該公司對王某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該如何處理?
3.分析
(1)王某的上述請求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王某的勞動仲裁申請。
(2)該IT公司可以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王某不上交源代碼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依據上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IT公司可以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
(3)該IT公司對王某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賠償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訴訟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集體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