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訂立原則
一 、 合同的法律特征
1 9 9 9年 1 0 月 頒 布 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以 下 簡 稱 《合同 法》 )規定, 合同是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 人 、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 :( 1 ) 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 2) 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
平等,雙方自愿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觀點、主張強加給另一方。( 3) 合同的目的
性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4 ) 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兩
個以上寧事人不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二 、合同的訂立原則
合 同的 訂立,應當遵循平等原 則、 自愿原則、公 平原 則、誠 實信 用 原 則、合法原
則等。
( 一)平等原則
《合 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這 一原 則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 ) 合 同 當 事 人 的法律地位 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
性 質、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強弱 ,其 法律地位 都 是平等的 。 ( 2 ) 合同中的權利義 務對
等 。就 是 說 ,享 有 權 利 的 同 時 就 應 當 承 擔 義 務 ,而 且 彼 此 的 權 利 、義 務 是 對 等 的 。
( 3 ) 合同當事人 必須就 合 同 條 款充分協商,在 互 利 互 惠 基礎 上 取得 一 致 ,合同方能成
立 。任何一方都 不得將自 己 的 意 志 強加給另一 方 ,更 不得以強 迫命 令 、脅迫等手段簽
訂合 同 。
( 二) 自愿原則
《合 同法》規定,當 事人依法 享有自愿訂立合同 的 權利,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非 法
干預。
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
律關系的特有原則。 自愿原則貫穿于合同活動的全過程,包括訂不訂立合同自愿,與誰訂
立合同自愿,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
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可以約定違約責任,以及自
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
權自愿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 三)公平原則
《合 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平原則主要包括 :( 1 ) 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
欺詐 ,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 ) 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3) 根
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
權 益 ,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四)誠實信用原則
《合 同法》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主要包括:( 1 ) 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 2 ) 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
助 、提供必要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 務;( 3 )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根據交易
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也稱為后契約義務。
( 五)合法原則
《合 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
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一般來講,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屬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只要當事
人的意思不與法律規范、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相抵觸,即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但
是 ,合同絕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問題,有時可能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和經濟
秩序。為 此 ,對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國家應當予以干預,但
這種干預要依法進行,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
三、合同的分類
合同的分類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 將合同劃分成不同的類型。合同的分類,有利于當
事人找到能達到自己交易目的的合同類型,訂立符合自己愿望的合同條款, 便于合同的履
行 ,也有助于司法機關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準確地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合同糾紛。
(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明文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 名 合 同 ( 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巳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具體規則的合同。
《合 同法》中所規定的1 5 類合同,都屬于有名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等。
無 名 合 同 ( 又稱非典型合同), 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合同
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即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有名合同的范圍,只要不
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仍然是有效的。
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區分意義,主要在于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對于有名合
同,應當 直 接 適 用 《合 同法》的相關規定,如建設工程 合 同直 接 適 用 《合 同 法 》第 1 6 章
的規定。對于無名合同,《合 同法》規定:“ 本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
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因此,無名合同
首 先應當 適 用 《合 同法》的一般規則,然后可比照最相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則,確定合同
效 力 、當事人權利義務等。
(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互相負有給付義務,可以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 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雙方當事人互享債權、互負
債務,一方的合同權利正好是對方的合同義務,彼此形成對價關系。例 如,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中,承包人有獲得工程價款的權利,而發包人則有按約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大部分
合同都是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僅有一方負擔義務,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
例如,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但 不負擔任何義 務。無償委托合
同、無償保管合同均屬于單務合同。
(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諾 成 合 同 ( 又稱不要物合同), 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
多數的合同都屬于諾成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
實 踐 合 同 ( 又稱要物合同), 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
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釆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 《合 同法》規定,建設工
程合同應當釆用書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
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實際上是一個關于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如果
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經過批準或登記才能生效, 則合同未經批準或登記便不生效;如果
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才成立,則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時合同便不成立。
( 五)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
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支
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等。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代價的合
同,如贈與合同等。
(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為從合同。例 如,發
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主合同,為確保該主合同的履行,發包人與承包
人簽訂的履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
四、建設工程合同
《合 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合同法》第 1 6 章 “ 建設工程合同” 中
規定,“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可分為建設工程勘察
合 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 指 施 工 人 ( 承包人)根據發包人
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工作,發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施工合
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
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
質量 保證 期 丨、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