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23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2017精講班課程試聽>>】
一、證據的種類
民事證據有以下8種,分別是: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1、書證和物證
在民事訴訟和仲裁過程中,應當遵循“優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則。
當事人“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但是,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視聽資料
對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4、鑒定意見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5、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具有技術含量髙、脆弱(易被偽造和篡改)、復合性、間接性等特點。
二、證據的保全
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p>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三、證據的應用
1、舉證時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時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的質證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3、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2014年真題】關于民事訴訟的說法,正確的是( ?。?/p>
A.在民事訴訟中,書證可以只提交復印件
B.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C.未經過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D.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人可以書面答復而不必出庭作證
233網校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