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55 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行【2017精講班課程試聽>>】
一、審理
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二、判決
1.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2.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三、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行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行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