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考點總結:初始注冊、延續注冊、不予注冊;注冊建造師的權利和義務;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歷年考題涉及:初始注冊(13年真題);不予注冊(15年真題);注冊建造師的權利(13年真題);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16年真題)
一、建造師的注冊:
二、建造師注冊執業的規定
1、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1)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2、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三、注冊建造師的權利和義務
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2)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6)接受繼續教育
(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2)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3)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5)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6)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7)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四、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1、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個人,不得再擔任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有執業格證書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執業資格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