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考點視頻講解】
1Z301081 保險與保險索賠的規定
一、保險概述
(一)保險的法律概念
保險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法律制度。因此,危險的存在是保險產生的前提。但保險制度上的危險具有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包括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和發生后果的不確定性。
(二)保險合同
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合同分為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轉讓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即為財產保險合同。
二、保險索賠
(一)投保人進行保險索賠須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
(二)投保人等應當及時提出保險索賠
(三)計算損失大小
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財產全部損失,應當按照全損進行保險索賠。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財產沒有全部損失,應當按照部分損失進行保險索賠。但是,財產雖然沒有全部毀損或者滅失,但其損壞程度已達到無法修理,或者雖然能夠修理但修理費將超過賠償金額的,也應當按照全損進行索賠。如果一個建設工程項目同時由多家保險公司承保,則應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