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考點視頻講解】
1Z301021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不能自然產生,必須經過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或者核準登記。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場所是確定法律管轄的依據。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給其他主體造成損失時能夠承擔賠償責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二、法人的分類
法人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非企業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
企業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有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