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41物權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一、物權的種類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典型考題】下列權利中,不屬于物權的是( )。
A.抵押權
B.房屋產權
C.房主的租金
D.建設用地使用權
233網校答案:C
233網校解析:本題選項中,A屬于擔保物權,B屬于所有權,D屬于用益物權;而C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房主的權利,屬于合同債權。
1Z301042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一、土地所有權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2、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國家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3、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4、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期和消滅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5、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三、地役權
1、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從性質上說,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2、地役權的設立
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3、地役權的變動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