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10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1.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體系主要由以下7個法律部門構成: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它包括四層含義:(1)法律規范創制機關的性質及級別;(2)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3)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4)法律規范的地域效力。
七類法的形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國際條約。
(1) 法的類別及其制定主體
(2) 法的效力確定基本規則
憲法至上、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
(3)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使用的特殊情況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1) 同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4) 法的備案
3.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法律的關系
建設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設法律和建設行政法規構成了建設法的主體。建設法是以市場經濟中建設活動產生的社會關系為基礎,規范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市場主體之間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
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在調整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時,會形成建設行政監督管理關系、建設民事商事關系、社會法律關系等,是行政法律關系、民事商事關系、社會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典型例題:
1、下列關于法的效力說法正確的是( )。
A.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效力等級相同
B.中央部門規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C.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D.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一定適用特別規定
答案:C
2、下列法的形式中,屬于我國法的形式的有()。
A.習慣法
B.判例
C.規范性法律文件
D.宗教法
E.國際條約
答案:CE
我國的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體可以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國際條約七類。因而C、E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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