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3032 建筑市場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一、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主要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違約金和定金
(1)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
(2)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三、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1.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