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23 合法用工方式與違法用工模式的規定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力派遣、勞動派遣或人才租賃),是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依據與接受勞務派遣單位(即實際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工作,由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費用,實際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用工費用的新型用工方式。
其顯著特征是勞動者的聘用與使用分離。
1、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進一步規定,
(1)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2)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3)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2、合同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派遣協議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遣勞動者
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5、單位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