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用書整體變動約為10%。新增內容較多,小部分內容略有刪減或修訂調整。以下內容為新版考試用書新增、修訂內容中相較而言可考概率較高、比較重要的關鍵句或段落。因篇幅較長分為上、下兩篇分別介紹,以下為下篇序號23~序號43的內容。
23、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建市〔2017〕241號
24、基本信息是指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注冊執業人員信息等。
25、《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信用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和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
26、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27、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1)基本信息長期公開;(2)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28、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黒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29、《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
30、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1、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2、《合同法》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3、城市范圍內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應設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閉圍擋。
3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補辦,由申請人告知資質許可機關,由資質許可機關在官網發布信息。——建法規〔2019〕6號
3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36、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37、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38、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188條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釋〔2018〕12號
39、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40、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日。
41、人民法院査封、扣押、凍結財產后,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30?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釆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法釋〔2018〕15號
42、仲裁三項基本制度:(一)協議仲裁制度;(二)排除法院管轄制度;(三)一裁終局制度。
43、仲裁審理的程序主要包括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審理、仲裁和解與調解、仲裁裁決等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