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項目經理的責,權,利
第5.3.1條 項目經理應履行下列職責:
1.代表企業實施施工項目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強制性標準,執行企業的管理制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履行"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規定的任務.
3.組織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4.對進入現場的生產要素進行優化配置和報考管理.
5.建立質量管%考試大%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并組織實施.
6.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與企業管理層,勞務作業層,各協作單位,發包人,分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等協調,解決項目中出現的問題.
7.按"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處理項目經理部與國家,企業,分包單位以及職工之間的利益分配.
8.進行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發現和處理突發事件.
9.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準備結算資料和分析總結,接受審計.
10.處理項目經理部善后工作.
11.協助企業進行項目的檢查,鑒定和評獎申報.
第5.3.2條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各業務部門與項目經理部之間的關系.
2.項目經理部使用作業隊伍的方式;項目所需要材料供應方式和機械設備供應方式.
3.應達到的項目進度目標,項目質量目標,項目安全目標和項目成本目標.
4.在企業制度規定以外的,由法定代表人向項目經理委托的事項.
5.企業對項目經理部人員進行獎懲的依據,標準,辦法及應承擔的風險.
6.項目經理解職和項目經理部解體的條件及方法.
第5.3.3條 項目經理應具備下列權限:
1.參與企業進行的施工項目投標和簽訂施工合同.
2.經授權組建項目經%考試大%理間確定項目經理部的組織結構,選擇,聘任管理人員.確定管理人員的職責,并定期進行考核,評價的獎懲.
3.在企業財務制度規定范圍內,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施工項目管理的需要,決定資金的投入和使用,決定項目經理部的計酬辦法.
4.在授權范圍內,按物資采購權.
5.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或按照企業的規定選擇,使用作業隊伍.
6.主持項目經理部工作,組織制定施工項目的各項管理制度.
7.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協調和處理與施工項目管理有關的內部與外部事項.
第5.3.4條 項目經理應享有以下利益:
1.獲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
2.除按"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可獲得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獲得表彰,記功,優秀項目經理等榮譽稱號.
3.經考核和審計,未完成"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確定的項目管理責任目標或造成虧損的,應按其中有關條款承擔責任并接受經濟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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