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合同文件的履行
第12.4.1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履行施工合同,并應在施工合同履和前對合同內容,風險,重點或關健性問題做出特別說明和提示,向各職能部門人員交底,落實根據施工合同確定的目標,依據施工合同指導工程實施和項目管理工作.項目經理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應注意收集,記錄對方當事人違約事實的證據,作為索賠的依據.
第12.4.2條 項目經理部履行施工合同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遵守《合同法》規定的各項合同履原則.
2.項目經理應負責組織施工合同履行.
3.依據《合同法》規定進行合同的變更,索賠,轉讓和終止.
4.如果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及時向企業報告,并在委托權限內及時進行處置.
第12.4.3條 履行分包合同時,承包人應就承包項目(其中包括分包項目),向發包人造成了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2.4.4條 企業與項目經理部應對施工合同實行報考管理,跟蹤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時地進行調整.對合同履行應進行預測,及早提出和解決影響合履行的問題,以回避或減少風險.
12.5 合同的變更
第12.5.1條 項目經理應隨時注意下列情況引起的合同變更:
1.工程量增減.
2.質量及特性的變更.
3.工程標高,基線,尺寸等變更.
4.工程的刪除.
5.施工順序的改變.
6.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設備,材料和服務的變更等.
第12.5.2條 合同變更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各方提出的變更要求應由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由監理工程師向項目經理提出合同變更指令.
2.項目經理可根據接受的權利和施工合同的約%考試大%定,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申請,監理工程師時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承包人.
12.6 違約,索賠,爭議
第12.6.1條 當事人違約責任包括下列情況: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各不符舍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旗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而不論違約方是否有過錯責任.
2.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對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不是當然的免責條件.
3.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要求對方擔違約責任.
4.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漢采取適當措旗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12.6.2條 承包人應掌握索賠知識,依法進行索賠.
第12.6.3條 索賠應當按下列要求進行:
1.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關規定辦理.
3.認真,如實,合理,正確地計算索賠的時間和費用.
第12.6.4條 施工項目索賠應具備下列理由之一: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的進間,費用的增加.
3.由于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
6.合同規定以外%考試大%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禹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第12.6.5條 當事人應執行施工舍同規定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辦法.
12.7 合同終止和評價
第12.7.1條 合同終止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施工合同按約定履行完成.
2.合同解除.
3.承包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第12.7.2條 合同終止后,居包人應進行下列評價:
1.合同訂立過程情況評價.
2.合同條款的評價.
3.合同履行情況評價.
4.合同管理工作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