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竣工驗收管理
第16.4.1條 單獨簽訂施工合同的單位工程,竣工后可單獨時行竣工驗收,在一個單位工程中滿足規定交工要求的專業工程,可征得發包人同意,分階段進行竣工驗收.
第16.4.2條 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要求,滿足生產需要或具備使用條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驗收條件要求.
第16.4.3條 整外建設項目已按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標準,可由發包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間竣工并已辦理手續的單項工程,不再重復進行竣工驗收.
第16.4.4條 竣工驗收應依據下列條件:
1.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說明書.
2.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設計變更通知書.
4.設備技術說明書.
5.施工驗收規范及質量驗收標準.
6.外資工程應依據我國有關規定提交竣工驗收文件.
第16.4.5條 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施工內容已經施工完畢.
2.有完整并經核定的工程竣工資料,符合驗收規定.
3.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確認的工程質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設備的進場的證明及試驗報告.
第16.4.6條 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
2.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合格標準.
3.單項工程達到使和條件或滿足生產要求.
4.建設項目能滿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產的各項要求.
第16.4.7條 承包人確認工程竣工,具備竣工驗收各項要求,并經監理單位認可簽署意見后,向發包人提交"工程驗收報告".發包人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在約定的是境和地點,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16.4.8條 發包人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竣工驗收程序,對工程進行核查后,應做出驗收結論,并形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參與竣工驗收的各方負責人應竣工應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并蓋單位公章.
第16.4.9條 通過竣工驗收程序.辦完竣工結算后,承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發包人辦理工程移交手續.
16.5 竣工結算
第16.5.1條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完成后,承包人應規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第16.5.2條 編制竣工結算應依據下列資料:
1.施工合同;
2.中標投標書的報價單;
3.施工圖及設計變更通知單,施工變更記錄,技術經濟簽證.
工程預算定額,取費定額及調價規定;
5.有關施工技術資料;
6.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7."工程質量保修書"
8.其他在關資料.
第16.5.3條 項目經理部應做好竣工結算基礎工作,指定專人對竣工結算書的內容進行檢查.
第16.5.4條 在編制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以單位工程或合同約定的專業項目為基礎,應對原報價單的主要內容進行檢查和核對.
2.發現有漏算,多算或計算誤差的,應及時進行調整.
3.多個單位工程構成的施工項目,應將各單位工程竣工結算書匯總,編制單項工程竣工綜合結算書.
4.多個單項工程構成的建設項目,應將各單項工程綜合結算書匯總編制建設項目總結算書,并撰寫編制說明.
第16.5.5條 工程竣工結處報告考試大和結算資料,應按規定報企業主管部門審定,加蓋專用章,在竣工驗收報告認可后,在規定的期限內遞交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詢單位審查.承發包雙方應按約定的工程款及調價內容進行竣工結算.
第16.5.6條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遞交后,項目經理應按照"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規定,配合企業主管部門督促發包人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企業預算部門應將結算資料送交財務部門,進行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和收款,發包人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第16.5.7條 工程竣工結算后,承包人將工程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納入工程竣工資料,及時歸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