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業傷害事故的分類
職業健康安全事故分兩大類型,即職業傷害事故與職業病。
職業傷害事故是指因生產過程及工作原因或與其相關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
按照事故發生的原因分類,職業傷害事故分為20類,其中與建筑業有關的有12類。
按事故后果嚴重程度分類如下:
(1)輕傷事故: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每個受傷人員休息1個工作日以上,105個工作日以下。
(2)重傷事故:一般指受傷人員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或者造成每個受傷人損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按照原勞動部對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解釋為: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規定》所稱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1)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3)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擁失1千萬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2.職業傷害事故的處理
安全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
認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1)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2)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3)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安全事故調查。參加調查組的單位:
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傷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及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3)安全事故處理。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
安全事故統計規定: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實行以地區考核為主的制度。各級隸屬關系的企業和企業主管單位要按當地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報送報表。
2)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部門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情況實行分級考核。企業報送主管部門的數字要與報送當地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數字一致,各級主管部門應如實向同級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3)省級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及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的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年報表應按時報到國家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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