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在簽訂拆除工程的施工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安全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負檢查督促責任。
(2)建設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d,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登記證明;
2)擬拆除橋梁、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3)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索取下列資料:
1)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
2)拆除工程涉及區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設施分布情況資料。建設單位對其準確性負責。